國際海運危險品章程IMDG Code

1. 危險品共分九大類:

1) 〔第一類〕爆炸品(Explosives):

1.1 有同時爆炸危險、

1.2 有拋射危險但無同時爆炸危險、

1.3 有燃燒危險及較小爆炸或拋射危險…….。

2) 〔第二類〕氣體(壓縮、液化、加壓溶解):

2.1 易燃氣體、

2.2 非易燃無毒氣體、

2.3 有毒氣體。

3) 〔第三類〕易燃液體:

3.1 低閃點(<–18°C)、

3.2 中閃點、

3.3 高閃點(23°C≦閉杯閃點≦61°C)。

4) 〔第四類〕固體(及部分液體):

4.1 易燃固體、

4.2 易自燃物質、

4.3 遇水釋出易燃氣體之物質。

5) 〔第五類〕:5.1 氧化物(Oxidizing Sub.)、5.2 有機過氧化物(Organic Peroxides)。

6) 〔第六類〕:6.1 毒性物質、6.2 傳染性物質(Infectious Sub.)。

7) 〔第七類〕:放射性物質(Radioactive Sub.)。

8) 〔第八類〕:腐蝕性物質(Corrosive Sub.),是類物質若與生命組織接觸,其化學作用將導致生命組織嚴重受損。

9) 〔第九類〕:其他(Miscellaneous Dangerous Sub.)。

2. 第2.3 類危險品,其半數致死濃度LC50 應<5000 ppm;LC50 愈小者,其毒性愈強。

3. 「固體散貨安全操作規則(BC Code)」主要目的在指導散裝穀物以外的固體散貨之海上安全運輸,其中的緊急計劃表(Emergency schedules)乃針對B類(具化學危險性)物質而訂定。

4. 散裝物質(穀物以外)分成三類:易流態化貨物、具化學危險性貨物、一般固體散貨;MHB 表僅於散裝運輸時具危險性之物質。

5. 易流態化貨物:含有大量水分,裝船後由於船舶振動而在表面形成漿狀流動物的固體散貨,如鈦鐵礦、銅精礦。

6. 可液化貨物〔流動濕度點(Flow Moisture Point)〕之測試,至少應每6 個月實施一次。

7. 危險貨物一覽表之〔限量〕欄內若標示None 表不允許限量運送,標示P 者為海洋污染物。

8. 國際危規將危險貨物的隔離分成4 個隔離等級:

1) 隔離1:遠離(Away from);可於同一艙室、貨艙或艙面裝載,但必須隔開3 米以上。

2) 隔離2:隔開(Separated from);艙內積載時,須裝於不同艙室或貨艙,艙面積載時,必須隔開6 米以上。

3) 隔離3:用一整個艙室或貨艙作垂向及縱向隔開(全艙隔開);艙面–最上層艙積載或艙面積載時,必須隔開12 米以上。

4) 隔離4:用一整個艙室或貨艙作縱向隔開,其垂向則無裝載(縱向全艙隔開);艙面–最上層艙積載或艙面積載時,必須隔開24 米以上。

9. 放射性危險貨物之包裝,依外表游離輻射劑量率之許可限度,可分成包裝I、II、III 類,分別表高度、中度、低度危險。

10. 裝危險品用之容器稱Packagings。

11. 包裝危險品液體之容器,應有吸收性或避震性墊材確保其不會破損。

12. 裝載硫酸、鹽酸之槽櫃,其焊接構造應比照壓力容器之耐壓3.5 kg/cm²。

13. 槽櫃船或駁艙載運液氯時,裝載結束後其內之氯濃度應超過80%。

14. 船艙(艙區)及其緊鄰之船艙(艙區),若已裝載1000 公斤以上易燃液體時,不得裝載〔液化石油〕以外之易燃高壓氣體。

15. 危險品貨櫃裝船前,船方須先取得〔危險貨物裝箱證明〕文件。

16. 危險品積載於甲板時,其範圍不可超過露天甲板之50%。

17. 船東應將危險品裝載圖保存於公司1 年。

18. 短程國際航程:船舶距旅客(與船員)可著陸港不超過200 浬,自航程起始國家最後彎靠港至目的港不超過600 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