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WR符合性聲明由誰出具?紙箱廠、出口商與歐盟進口商責任解析
出口歐盟的企業收到客戶要求:「請提供紙箱的PPWR符合性聲明」,第一個問題通常是:這份文件應該由紙箱廠簽,還是出口產品的公司簽?
答案不是固定由紙箱供應商出具。
PPWR要求由法規認定的「製造商」負責進行符合性評估、建立技術文件,並以製造商名義出具EU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但PPWR所稱的製造商,不一定等於實際生產瓦楞紙箱的工廠。
如果包裝是以出口商、品牌商或歐盟客戶的名稱及商標上市,該公司可能才是PPWR所認定的製造商;紙箱廠則屬於供應商,負責提供紙材、油墨、重量、檢測報告及結構資料。
所以企業不能只問「紙箱是誰做的」,而要進一步確認:
這個包裝是由誰設計、以誰的名稱或商標投放歐盟市場?
PPWR符合性聲明原則上由「製造商」負責
PPWR第15條規定,製造商在包裝投放歐盟市場前,應完成符合性評估、建立附件VII要求的技術文件,並在證明包裝符合適用要求後出具EU符合性聲明。
出具聲明後,製造商必須對包裝符合PPWR第5條至第12條的要求承擔責任,包括:
- 包裝中的有害物質
- 可回收性
- 塑膠再生料含量
- 堆肥性
- 包裝減量
- 可重複使用性
- 材質與分類標示
PPWR附件VII採用Module A內部生產控制程序,聲明通常不是由歐盟公告機構代替企業簽發,而是由製造商依據自己的技術文件出具。歐盟PPWR正式條文
實際做紙箱的工廠,不一定是PPWR製造商
一般產業習慣把製造紙箱的工廠稱為「製造商」,但PPWR的認定方式更重視包裝是以誰的名義設計及上市。
可能出現以下情況:
情況一:紙箱印有出口商自己的品牌
例如台灣A公司委託紙箱廠製作印有A公司名稱、商標及產品資訊的紙箱,再使用該紙箱將產品出口歐盟。
如果A公司是以自己的名稱或商標讓包裝或包裝後產品進入市場,A公司可能被認定為PPWR製造商。
此時:
- 紙箱廠提供材料與技術資料
- A公司建立完整包裝技術文件
- A公司以製造商身分出具符合性聲明
- 歐盟進口商確認文件是否完成
紙箱廠不能只簽一張「本公司紙箱符合PPWR」就取代出口商對整體包裝的評估,因為實際包裝可能還包含EPE、EVA、塑膠袋、膠帶、標籤、棧板及其他材料。
情況二:歐盟品牌商委託台灣代工
如果歐盟B公司委託台灣企業生產產品及包裝,最終商品以B公司的名稱或商標銷售,B公司可能是PPWR所認定的製造商。
台灣產品代工廠及紙箱供應商主要負責提供:
- 紙箱與內襯規格
- 材料組成
- 各組件重量
- 重金屬或其他化學物質資料
- 可回收性相關資料
- BCT、ECT或運輸測試
- 供應商符合性聲明
- 生產及材料變更紀錄
最終由B公司彙整資料、判斷適用條款並出具EU符合性聲明。
情況三:台灣紙箱廠直接銷售空白紙箱至歐盟
如果台灣紙箱廠直接把空白、可直接使用的紙箱銷售給歐盟客戶,且沒有其他品牌商以自己的名義要求設計或製造,實際紙箱製造公司可能就是PPWR製造商。
此時台灣紙箱廠應:
- 完成符合性評估
- 建立紙箱技術文件
- 出具EU符合性聲明
- 標示製造商名稱與聯絡資料
- 向歐盟進口商提供文件
- 在材料或製程變更時重新評估
歐盟進口商則必須確認製造商已完成上述責任。
情況四:紙箱是整套出口包裝的一部分
出口設備的包裝可能包含:
- 重型瓦楞紙箱
- EPE或EVA內襯
- 防潮袋或鋁箔袋
- 乾燥劑
- 塑膠束帶
- 紙棧板或木棧板
- 膠帶與標籤
此時不能只針對外層紙箱出具整套包裝的PPWR聲明。
紙箱廠可以為自己供應的紙箱部分提供文件,但負責把所有包裝組件組合成完整包裝並以自己名義出口的公司,仍須評估整個包裝系統。
紙箱廠、出口商與歐盟進口商的責任差異
| 角色 |
PPWR主要責任 |
是否一定簽最終聲明 |
| 紙張或油墨供應商 |
提供材料規格、成分及檢測資料 |
不一定 |
| 紙箱加工廠 |
提供紙箱結構、材料、重量與製程資料 |
視是否為法規製造商 |
| 台灣出口商/品牌商 |
彙整完整包裝資料並判斷是否以自己名義上市 |
很可能需要 |
| 歐盟品牌客戶 |
若以自己的名稱或商標上市,可能屬製造商 |
很可能需要 |
| 歐盟進口商 |
確認評估、文件、標示及製造商資料均已完成 |
原則上不是代替製造商簽 |
| 歐盟授權代表 |
依書面授權協助保管、提供及處理文件 |
不能轉移製造商最終責任 |
| EPR生產者 |
負責特定會員國的登記、申報及費用 |
與符合性聲明責任不同 |
紙箱供應商依PPWR必須提供哪些資料?
PPWR第16條規定,包裝或包裝材料供應商應向製造商提供證明符合要求所需要的資訊與文件,資料可以使用紙本或電子方式提供。PPWR第16條
一般紙箱供應商應逐步建立以下資料:
- 紙箱品名及料號
- 內尺寸、外尺寸及結構圖
- 紙板楞別與紙張組成
- 紙箱單重
- 紙材、油墨、膠水及釘針資料
- 四項重金屬符合性資料
- PFAS資料,限適用的食品接觸包裝
- 紙材可回收性及拆解說明
- EPE、EVA等塑膠組件資料
- BCT、ECT、耐破或落摔資料,視需要提供
- 包裝減量設計依據
- 生產批次及材料變更紀錄
紙箱廠提供的資料越完整,出口商或歐盟客戶就越容易完成最終符合性聲明。
這也代表未來出口包裝的競爭,不會只有紙箱單價,而是誰能協助客戶完成包裝規格、測試證據與技術文件。
歐盟進口商要負責什麼?
歐盟進口商不能只收到一份符合性聲明就完成責任。
依PPWR第18條,進口商在將第三國包裝或包裝後產品投放歐盟市場前,應確認:
- 製造商已完成符合性評估
- 技術文件已建立
- EU符合性聲明已出具
- 包裝已按照適用時程完成標示
- 製造商名稱及聯絡資料正確
- 包裝附有必要文件
- 文件可以提供給主管機關
如果進口商有理由相信包裝不符合PPWR,就不應繼續投放市場,直到問題完成改善。PPWR第18條
因此,台灣出口商很可能遇到歐盟客戶要求提供更完整的材料清單、重量表、測試報告及符合性文件。
歐盟授權代表可以代替製造商負責嗎?
非歐盟製造商可以透過書面授權指定歐盟授權代表,協助執行特定工作,例如:
- 保存符合性聲明與技術文件
- 回覆主管機關要求
- 提供必要資料
- 配合不符合案件處理
但是授權代表不能讓製造商完全免除責任。
歐盟執委會2026年PPWR指引指出,即使符合性評估委託實驗室執行、聲明由其他受委託者協助製作,製造商仍是對包裝符合性承擔法律責任的主要經濟營運者。歐盟執委會PPWR指引
PPWR的Manufacturer與Producer不完全相同
這是企業最容易混淆的地方。
PPWR中的「Manufacturer」主要負責:
- 包裝設計與合規
- 技術文件
- 符合性評估
- EU符合性聲明
「Producer」則主要與各會員國的延伸生產者責任EPR有關,包括:
- 生產者註冊
- 包裝數量申報
- 包裝廢棄物管理費用
- 指定授權代表,視會員國規定
同一家公司可能同時是Manufacturer與Producer,也可能分別由不同公司擔任。
因此,已經取得PPWR符合性聲明,不代表已經完成所有歐盟EPR登記;完成EPR登記,也不代表包裝已完成PPWR符合性評估。
符合性聲明應該寫哪些內容?
依照PPWR附件VIII,EU符合性聲明至少應包含:
- 聲明編號
- 包裝的唯一識別資料
- 製造商名稱及地址
- 授權代表資料,若適用
- 包裝說明及可追溯資訊
- 適用的歐盟法規
- 採用的調和標準、共同規格或其他技術規格
- 公告機構資料,若適用
- 其他補充資訊
- 簽署地點與日期
- 簽署人姓名、職務及簽名
聲明中最重要的不是格式是否漂亮,而是文件上的製造商、包裝料號、技術資料及實際供貨內容必須一致。
文件簽錯公司可能有哪些問題?
如果由不具製造商身分的紙箱供應商替整套產品包裝簽署聲明,可能產生以下風險:
- 紙箱廠無法掌握其他包裝組件
- 聲明中的重量與實際包裝不同
- EPE、塑膠袋或標籤未被納入評估
- 包裝用途與檢測條件不一致
- 歐盟進口商無法確認責任主體
- 主管機關要求文件時無法完整提供
- 包裝變更後聲明未同步更新
- 發生不符合時責任歸屬不清
正確做法不是把責任全部推給紙箱廠,而是建立一條完整的資料供應鏈:
紙張與油墨供應商提供原料資料,紙箱廠整理包裝組件資料,出口商或品牌商完成整體評估,歐盟進口商確認文件及標示符合要求。
榮和紙器可以提供什麼?
榮和紙器可以針對自己供應的紙箱、內襯與出口包裝部分,協助整理:
- 紙箱與內襯材料清單
- 結構圖與包裝規格
- 各組件重量
- 紙材及供應商資料
- 重金屬與適用檢測資料
- BCT、ECT及運輸強度測試
- 可回收性及材料拆解說明
- 包裝減量設計依據
- PPWR技術文件資料包
但最終應由哪一家公司出具EU符合性聲明,仍須依包裝以誰的名稱、商標及責任投放歐盟市場判斷。
結論:先確認法規角色,再準備符合性聲明
PPWR符合性聲明不是固定由紙箱廠、出口商或歐盟進口商其中一方簽署。
真正的判斷重點是:
- 誰將包裝或包裝後產品以自己的名稱或商標投放市場?
- 誰決定包裝的設計及用途?
- 誰能掌握整套包裝的全部材料?
- 誰有能力持續維護技術文件?
- 發生不符合時,誰負責改善、撤回或召回?
對台灣出口企業而言,最安全的做法是先與歐盟客戶確認Manufacturer、Importer及Producer的身分,再由紙箱與材料供應商提供完整資料,避免聲明簽錯公司或遺漏包裝組件。
PPWR符合性聲明責任常見問題
1. PPWR符合性聲明一定由紙箱廠出具嗎?
不一定。若紙箱或包裝後產品以出口商或品牌商的名稱及商標上市,該出口商或品牌商可能才是PPWR製造商。
2. 紙箱廠完全不用負責嗎?
不是。紙箱廠仍應提供紙箱材料、重量、結構、檢測與生產資料,並確保所提供的資料正確。
3. 台灣出口商可以出具EU符合性聲明嗎?
可以,但必須確認自己是否屬於PPWR所認定的製造商,並具備足以證明符合性的完整技術文件。
4. 歐盟進口商可以代替台灣出口商簽嗎?
原則上進口商負責確認製造商已完成評估與聲明,而不是自動取代製造商。若進口商以自己的名稱或商標上市,或對包裝進行影響符合性的修改,角色可能改變。
5. 歐盟客戶貼自己的品牌,誰是製造商?
如果包裝或產品以歐盟客戶的名稱或商標投放市場,歐盟客戶很可能被認定為製造商。
6. 出口紙箱沒有印任何品牌,誰負責?
若是可直接使用的空白紙箱,實際製造該紙箱的公司可能是製造商;但仍要依實際交易、包裝完成方式及市場投放情況判斷。
7. 紙箱廠提供聲明後,出口商就不需要準備文件嗎?
不是。紙箱廠的聲明只能涵蓋其實際供應的材料與產品,出口商仍須確認整套包裝中的內襯、膠帶、塑膠袋、標籤及棧板。
8. 授權代表可以承擔全部PPWR責任嗎?
不可以。授權代表可以依書面授權執行指定工作,但製造商對包裝符合性的主要責任不會因此消失。
9. PPWR符合性聲明等於EPR登記嗎?
不等於。符合性聲明屬於產品包裝合規,EPR則涉及會員國的生產者註冊、包裝數量申報及廢棄物管理費用。
10. 如何判斷公司是不是PPWR製造商?
應檢查包裝由誰設計、以誰的名稱或商標上市、誰控制包裝規格,以及誰對投放市場的完整包裝承擔責任。必要時應由歐盟客戶或法規顧問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