鋰電池廣泛應用於消費電子、電動工具、醫療設備、AI伺服器備援電源、儲能設備及電動載具,但鋰電池具有短路、起火與熱失控風險,在國際運輸中通常被納入危險品管理。
因此,鋰電池出口不能只準備商業發票與裝箱單。出口商還需要確認電池種類、UN編號、運輸方式、電池容量、包裝型態及承運人要求,並準備UN38.3測試摘要、SDS、安全運輸聲明及危險品申報文件。
本文整理鋰電池出口常見文件、申請流程及容易遭退運的原因,協助企業在出貨前完成文件與包裝確認。
鋰電池在正常狀態下可以安全使用,但若在運輸過程中受到撞擊、擠壓、穿刺、短路、高溫或製造瑕疵影響,可能出現冒煙、起火甚至熱失控。
國際航空運輸通常依據ICAO技術規則及IATA危險品規則執行;鋰電池在交付運輸前,原則上必須符合《聯合國試驗和標準手冊》第三部分第38.3節的測試要求。
鋰電池出口文件的主要目的,是讓航空公司、船公司、貨運承攬商與海關確認:
只要其中一項資訊不一致,就可能造成補件、延誤、拒收或退運。
準備文件之前,應先確認以下產品資訊。
鋰電池主要可分為:
兩者適用的UN編號、標示及包裝規則不同,不能混用。
同一顆電池因包裝方式不同,可能使用不同UN編號:
例如筆記型電腦內已安裝電池,與將備用電池另外放在產品旁邊,雖然都可能使用UN3481,但適用的包裝條件並不完全相同。
鋰離子電池通常以瓦特小時Wh判斷,計算方式為:
Wh=額定電壓V × 額定容量Ah
例如:
11.1V × 5Ah=55.5Wh
鋰金屬電池則通常需要確認鋰金屬含量。
鋰電池空運、海運及陸運適用的規則與文件並不完全相同。
其中空運限制通常較嚴格,還要確認:
IATA也提醒,航空公司及國家可能設定高於一般規則的額外要求,因此正式出貨前仍須向承運人確認。
UN38.3是鋰電池出口最核心的安全證明之一。
鋰電池芯及電池組在交付運輸前,原則上必須通過聯合國《試驗和標準手冊》第38.3節所規定的測試。
常見測試項目包括:
實際適用項目會依電池芯或電池組類型而定。
測試摘要通常應包括:
需要注意的是,出口商不一定要將完整測試報告附在每票貨物上,但應能向航空公司、貨代、客戶或主管機關提供符合要求的測試摘要。IATA明確指出,製造商及後續經銷商應提供可證明電池通過UN38.3測試的測試摘要。
SDS是Safety Data Sheet的縮寫,中文常稱為安全資料表。
鋰電池SDS通常用於說明產品的化學組成、危害特性、消防處理、洩漏處理、儲存條件及運輸資訊。
完整SDS通常包含16個章節,例如:
不等於。
兩者功能完全不同:
只有SDS不能證明電池已通過UN38.3;同樣地,只有UN38.3測試摘要,也不一定能滿足貨代或客戶對產品安全資訊的要求。
此外,SDS並非在所有運輸情況下都等同於法定危險品運輸文件,但許多承運人、貨代及海外客戶仍會要求提供,作為分類與收貨審查資料。
當鋰電池貨物屬於需要完整申報的危險品時,空運通常需要準備:
Shipper’s Declaration for Dangerous Goods
中文可稱為:
申報內容通常包括:
並非所有含鋰電池的貨物都一定需要正式危險品申報書。部分符合例外或簡化條件的貨物,可能免除正式申報,但仍須遵守適用的包裝、標示及文件要求。
因此,不能只用「電池很小」或「裝在機器裡」判斷是否免申報,仍應依實際UN編號、電池容量、數量及適用包裝說明確認。
鋰電池出口仍需要一般國際物流單據,例如:
提單上的品名必須與危險品申報資料、商業發票、裝箱單及外箱標示一致。
例如不能發票寫「Electronic Parts」,危險品申報卻填寫「Lithium ion batteries」,而沒有清楚說明產品與電池之間的關係。
部分簡化運送案件也可能需要在空運提單的Handling Information欄位填寫指定敘述,實際文字應由具資格的危險品人員依當年度規則確認。
商業發票Commercial Invoice是出口報關與交易的重要文件。
內容通常包括:
鋰電池產品的品名不宜寫得過度籠統。
例如「Electronic Product」可能不足以供海關或承運人判定貨物內容,建議清楚標示產品名稱及是否含電池,例如:
Rechargeable power supply containing lithium-ion batteries
實際申報名稱仍應依產品功能、海關分類及報關行建議填寫。
裝箱單Packing List應列出: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相關文件也將商業發票、裝箱單及提單列為常見出口憑證。
鋰電池貨物尤其要注意「文件重量」與「實際秤重」是否一致。若危險品申報書、裝箱單及外箱標示的電池淨重不同,可能在航空公司收貨時被要求重新確認。
電池規格書不是所有案件的固定法定文件,但實務上經常被要求。
內容可包括:
規格書可以協助貨代核對UN38.3測試摘要及SDS是否對應到實際出貨產品。
部分貨代、船公司或航空公司可能要求:
是否需要這些文件,取決於:
不能自行開立「非危險品聲明」就直接將鋰電池當成普通貨物出運。鋰電池即使符合部分簡化條件,通常仍須遵守相關包裝、標記及操作要求。
客戶申請優惠關稅、清關或政府採購時,可能要求:
原產地證明不是鋰電池危險品運輸的專屬文件,但可能是目的國清關的重要資料。
台灣出口通常還要依貨物性質準備:
電池是否受到額外輸出管制,應依產品用途、技術規格、目的國及最終使用者逐案判定。
空運通常依照ICAO技術規則及IATA危險品規則操作,文件審查較嚴格。
常見文件包括:
IATA指出,鋰電池空運涉及分類、包裝、標記、標籤及文件等完整要求,錯誤可能造成貨物延誤,並帶來短路與起火風險。
海運通常依IMDG Code執行。
海運雖然不像空運受到飛行高度、客機載運及荷電狀態等相同限制,但仍須重視:
文件正確不代表貨物一定可以出運,實際包裝也必須符合申報內容。
電池端子應採用下列方式保護:
電池不能在箱內任意接觸金屬零件。
鋰電池外箱不能只靠填滿空隙。
應依產品重量、重心及跌落方向設計:
內襯的目的不是把產品「塞得越緊越好」,而是限制位移,同時保留適當緩衝變形空間。
含鋰電池設備在運輸中不能自行啟動。
可採用:
鋰電池常具有重量集中、密度高的特性。一般五層紙箱未必適合所有電池模組。
設計時應確認:
大型電池模組或儲能電池,可能需要七層、十層瓦楞紙箱、蜂巢結構、木箱或金屬框架。
測試摘要上的型號與電池標籤、發票或裝箱單不同,是最常見的問題之一。
常見情況包括:
有些出口商將mAh直接當成Ah計算。
5,000mAh=5Ah,而不是5,000Ah。
將安裝在設備內的鋰離子電池填成UN3480,或將鋰金屬電池填成UN3481,都可能造成拒收。
常見不一致包括:
電池在紙箱內互相接觸,或與工具、螺絲及金屬配件混裝,容易被判定為包裝不合格。
損壞、瑕疵、召回、廢棄或回收用途的鋰電池,通常不能直接依一般新電池條件空運。部分廢棄或回收鋰電池空運需要主管機關特別核准。
即使符合一般IATA要求,航空公司仍可能:
正式出貨前,可依以下清單逐項確認。
建議企業依照以下流程進行:
向電池製造商索取:
依電池種類及包裝型態判定:
確認使用:
不同承運方式的接受標準可能不同。
由具危險品經驗的包裝廠或貨代確認:
統一核對:
正式送倉前,先將文件及包裝照片交給貨代或航空公司預審,可以降低現場拒收及重新包裝風險。
不一定。
除了UN38.3資料,通常還要準備SDS、發票、裝箱單、提單及承運人要求的文件。若屬完整危險品申報案件,還需要危險品申報書及符合規定的包裝與標示。
不是。
SDS是安全資訊文件,不是判斷貨物能否依普通貨物出運的唯一依據。鋰電池仍應依UN編號、容量、包裝型態及運輸規則分類。
UN38.3測試摘要通常不是以固定年度到期的概念管理,但產品設計、電池芯、結構、材料或製造條件若發生重大變更,可能需要重新判斷是否仍屬於原受測類型。
此外,貨代與客戶可能要求較新版本或補充資料,因此出貨前仍應確認文件是否完整、清楚且與現行產品一致。
裝在設備內通常仍屬鋰電池運輸管理範圍,只是UN編號、包裝說明及文件要求可能與單獨運送不同。
是否需要UN規格包裝,取決於電池種類、容量、數量、淨重、包裝說明及運輸模式。部分符合簡化條件的鋰電池可能不要求UN規格外箱,但仍須使用強固外包裝並符合防短路、防移動及標示要求。
部分國際快遞可以承運特定形式的鋰電池,但各公司、航線及帳號資格限制不同。
出貨前應提供:
由快遞公司確認是否接受。
數量少不代表不受規範。
即使只寄送一顆電池,仍應確認UN38.3、容量、包裝、標示及承運人要求。
鋰電池出口常見的問題,不是單一文件缺少,而是文件、產品與包裝彼此不一致。
因此,正確的鋰電池出口流程,應將以下工作整合處理:
產品分類+出口文件+危險品申報+內襯設計+外箱強度+標示核對
榮和紙器可依鋰電池尺寸、重量、出口方式與堆疊條件,規劃重型瓦楞紙箱、UN危險品紙箱、EPE或EVA緩衝內襯、蜂巢結構、井字隔板及棧板固定方式,協助企業降低鋰電池出口拒收、破損與重新包裝風險。